1、提出申請,申請廉租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政府初審,鎮人民政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及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家庭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
3、審核,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申請廉租房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要有五年以上的本地籍;
2、申請家庭要是低收入家庭;
3、申請家庭沒有產權住房;
4、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十五平方米,總建築面積低於五十平方米;
5、未婚單身家庭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上;
6、離異單身家庭離婚時間不超兩年;
7、申請家庭未享受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並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壹並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