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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在租賃合同到期前賣房,沒有違約金怎麽辦?

根據對現行法律相關規定的理解,整理出以下內容,供大家參考:

壹、違約分析:

1.如果房東提前解約,是要賠償的。另外,即使出售完成,也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執行。既然雙方已經簽訂了租房合同,那麽雙方都應該遵守租房合同中的期限,房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2.房東賣房也不是不可以,但要提前三個月告知租客出售,租客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客不願意買或者另壹個第三方出價更高,房東有權把房子賣給第三方。同時,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雖然房東對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變更,但承租人有權根據簽訂的租賃合同作為承租人繼續出租房屋。

3.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房東違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損失。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按照協商的情況處理;但根據此類案件的審理意見,房東違約可能要支付三個月的房租。

二、法律依據:

1.根據《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

3.第壹百壹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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