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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寧租房辦理居住證需要什麽材料

個人申領廣西南寧居住證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領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2)填寫好的《南寧市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3)居住時間證明。

集體申報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資質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註冊證明等);

(2)申報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出具的集體宿舍住所住宿證明(宿舍住所屬租賃房屋的,需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申報居住登記人員名單和就業或就讀證明;

(5)填好的《南寧市居住人員信息登記表》。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