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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南京這7類房屋不能出租

揚子晚報網9月7日訊(記者 馬祚波)9月7日晚,住建部在其官網發布通知,就《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意見稿涉及: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面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間最高罰款50萬元等。

焦點①

地方政府建立租賃指導價格發布制度

住建部在征求意見稿提出,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發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對於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

焦點②

租房高進低出長收短付將受管控

意見稿中指出,住房租賃企業存在支付房屋權利人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於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加強對租金、押金使用等經營情況的監管。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將租金、押金等納入監管。

焦點③

住房租賃合同需備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承租人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享受基本公***服務和便利的,相關部門應當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查詢住房租賃合同信息。

焦點④

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

意見稿中提出,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有正當理由確有必要進入租賃住房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約定時間,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焦點⑤

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間最高罰款50萬元

意見稿擬規定:出租人將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準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落地

南京這7類房屋不能出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9月7日晚間采訪了南京房產業內人士,據悉,住建部此次出臺的《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醞釀已久,除了針對個人出租房產之外,也對最近幾年風起雲湧的企業投資建設的市場化租賃起到約束作用。

就南京而言,根據2004年出臺的《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以下這7類房屋不能用於出租,包括:

(壹)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有房屋未取得其他***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六)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果出租人違反本規定將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還規定房屋租賃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並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同時,對房屋租賃經紀機構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以及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未通過銀行收付租金的行為進行處罰。

此外,2019年9月《南京市市場化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正式出臺,針對的是采用市場化運作、由企事業單位投資、用於出租居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內容包括租賃房建成後不得改變租賃性質,企業在土地市場上競建、配建的租賃住房必須以整幢、整單元或整層為最小單位,需以中小戶型為主等。

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