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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產證代替不動產登記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1)單位:企業須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驗原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驗原件)、代理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復印件)。

(2)個人: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相關監護關系等材料;

處分房地產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房產的,與監護有關的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文書、對被監護人有監護權的公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情況進行審查登記後,將延伸信息發放給不動產權利人,作為證明其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憑證。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作為某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據。當事人之間發生權屬爭議的,可以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解決爭議,確認權利。

壹般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所反映的權利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壹致,但在二者不壹致的情況下,我國《物權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壹致,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以上可以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度強於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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