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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個娛樂場所,需要具備那幾個基本什麽條件

經營場地和營業面積應當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娛樂項目的器材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對顧客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遊藝機具,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安全合格證明。

娛樂場所不得在可能幹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工作秩序的地點設立;從實際出發,在中小學校周圍二百米以內禁止設立電子遊戲娛樂場所,並禁止在室外從事電子遊戲經營活動。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曾經因經營娛樂場所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五年的,或者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予審核。

擴展資料

按照2006年11月文化部頒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其兼營部分適用《條例》規定。只對本單位內部員工開放的福利性娛樂場所和非營利性舞會、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娛樂活動,不屬於《條例》調整的範圍。

根據該《條例》,“文化主管部門受理娛樂場所設立申請應當依法進行公示,通知申請設立的娛樂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附近的學校、醫院、機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利害關系人派人參加聽證,並向社會公告聽證的時間、地點等事項,積極受理有關人員報名參加聽證。

百度百科-娛樂場所

百度百科-娛樂場所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