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要求:
01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包括閑置或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①改建前應依法取得土地,且不動產權證或其他權屬材料、消防驗收、竣工驗收等手續齊全,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房屋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處理的情形。
②擬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期不低於8年,且運營期不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設計使用年限。
③改建前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和消防安全評估,滿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條件,且不得與生產、倉儲、經營場所組合或貼臨改建,不得利用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築改建,改建規模不少於30套且項目總建築面積不少於1000平方米。
④按照《宜昌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編制建設方案並通過專家技術性論證。
02
閑置存量住房改造。包括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所有的住房、未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任務的城中村安置房等住房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①改造前應依法取得土地,且不動產權證或其他權屬材料、消防驗收、竣工驗收等手續齊全,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房屋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處理的情形。
②擬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期不低於8年,且運營期不超過經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設計使用年限。
③改造應以整棟、整單元或整層為基本改造單位,按原規劃設計的最小單元且按現有戶型改造,不得改變原建築主體或承重結構,改建規模不少於30套。
④按照《宜昌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編制建設方案並通過專家技術性論證。
03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包括利用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新建,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新建,按規定利用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新建。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統壹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①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或股東大會等民主程序決策同意;有上級主管部門或資產管理部門的,應取得並提交其批復意見。
②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應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或民主程序決策同意。
③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以宿舍型為主,不得建設成套住宅。
④建成後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為整棟、整單元或整層,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少於30套。
⑤按照《宜昌城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編制建設方案並通過專家技術性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