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財政資金,應當計入收入總額。可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從收入總額中扣除:(1)企業能提供指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憑證;(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3)企業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費用。地方建設局為本次公租房撥付的扶持資金,同時滿足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三個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總收入中扣除。但是,將非應稅收入用於支出而發生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