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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出租給職工的公租房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企業以公租房的名義建設員工公寓,並向員工收取壹定的租金。企業建造的公租房計提的折舊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此外,該企業還獲得了當地建設局為該公租房撥付的扶持資金。這部分扶持資金需要繳納所得稅嗎?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公租房名義建設職工公寓並向職工收取壹定租金的企業,應將其收入處理,公租房計提的折舊費用可在稅前扣除。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財政資金,應當計入收入總額。可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從收入總額中扣除:(1)企業能提供指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憑證;(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3)企業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費用。地方建設局為本次公租房撥付的扶持資金,同時滿足財稅[2011]70號規定的三個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總收入中扣除。但是,將非應稅收入用於支出而發生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