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約定的租金,並在合同解除時將房屋完好返還出租人的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遵循壹般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當包括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即主要包括房屋的地址、房間數量、使用面積、房屋的家具家電、層次布局、裝修設施、月租金金額、支付租金的日期和方式、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賃方式等。
壹、新簽訂的租賃合同可以解除如下
1,第壹種是協議解除合同,即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2.其次是法定解除,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
或者合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或者延期履行主債務。
合同附有解除條件時,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實現的,視為條件已經實現,合同解除。
2.租房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房屋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3、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
4、出租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6.租賃期限;
7、房屋維修責任;
8、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9、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10,其他約定。
二、簽訂租房合同需要準備哪些手續?
1.雙方簽訂合同時,發生押金或租金,產生押金。
2.雙方應保留對方信息的副本。承租人留存房東身份證和房產證復印件,出租人留存承租人身份證復印件。(副本可以劃線書寫,防止被他人使用)
3、登記和檢查室內家具、電器、設施設備的數量、新舊和使用情況。
4、抄表底數。包括電表數量(預付卡電表需要記錄余額,合同終止時結算),水表數量(同上),燃氣表數量(同上)。合同簽訂前,表底發生的費用由出租方承擔,此後發生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5.交出房屋鑰匙、門禁卡、停車位等。如果需要,出租人會帶承租人去物業登記,如果管理嚴格,還需要到當地派出所、居委會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