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主體資格1、出租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出租人是否具備出租房屋的主體資格,直接關系到合同的效力問題,所以應予以充分重視。
主要從以下三方面來審查:
(1)出租人為自然人的,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審查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
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是否依法成立,審查其營業執照,看其是否年檢並進行必要的工商查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實體權利;
①房屋的所有權人:
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壹致,必要時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壹致,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是否有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③***有房屋出租的:
是否經其他***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④房屋轉租的:
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材料。
2、承租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暫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經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經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房屋的租賃用途與政府批準的規劃用途是否壹致這點主要是看房屋的產權證,審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還是經營性用房。
如果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與政府批準的規劃用途不壹致,須報規劃部門批準。
三、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四、租賃期限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故而對於租賃期限而言,應嚴格仔細審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時註意有無在壹定期限內免租的約定及是否有表明裝修期內免租的約定。
五、租金、租賃保證金和有關費用及支付方式、期限1、租金是否包含水電費、空調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
2、租賃保證金約定是否合理及租賃期滿後如何處理;
3、支付方式是現金支付、轉賬支付還是其他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有月付、季付、年付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並確定支付的具體日期或最後日期。
六、關於其他條款的審查1、修繕條款:
修繕責任是否明確;
2、轉租條款:
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及轉租的條件;
3、保險條款:
是否投保公眾責任險或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用負擔;
4、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審查是否對己方當事人較為有利;
5、違約責任條款:
是否顯失公平,對己方會不會有較大的不利影響;
6、免責條款:
免責的範圍;
7、爭議解決條款:
管轄約定是否正確、有效,選擇訴訟的,有無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規定,選擇仲裁的,仲裁委員會的名稱是否準確無誤;
8、備案條款:
由誰向房屋管理部門履行備案的義務及備案費用的負擔。
七、是否已將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特殊要求內容全部列入合同中,是否有遺漏的特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