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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租給別人了,東西壞了怎麽辦?

法律解析:租賃物如有損壞,出租人和承租人* * *保證租賃期間該物及其附屬物、設備、設施處於適宜、安全的狀態。承租人對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配件、設備、設施的損失,應及時通知出租人維修。房東應在接到租戶通知後七天內進行維修。逾期未修復的,租客可以代為修復,費用由房東承擔。房屋維修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期。因承租人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承租人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租賃房屋的損壞是由於火災等因素造成的,屬於意外原因,應按照公平原則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