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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不到派出所備案會受什麽處罰

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近日,南寧市法制辦公布新起草的《南寧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修訂草案)》,並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此次修訂最引人關註的變化,在於對不主動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單位和當事人給予處罰:“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縣、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逾期不辦理的,對個人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了解到,目前南寧市房屋租賃備案率比較低,不少租戶居住多年,也有合法的租賃合同,卻長期沒有辦理登記。租賃登記是依法管理的前提,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不主動登記,相關規定就會從源頭上落空。那麽,為什麽房屋租賃雙方不主動辦理登記?新草案中的相關處罰措施,能否大幅提高登記率?

王女士來自桂林,大學畢業後,在南寧市南湖公園附近租住了壹套50多平方米的住房,壹直與房東“和平***處”。

2017年初,王女士要給新買的電動車上牌,原本並不復雜的事情卻讓雙方鬧得不歡而散——根據南寧市相關規定,非該市戶籍人員辦理電動車上牌必須有居住證;而辦理居住證的房屋承租人,需向公安部門提供出租戶房產證復印件。雖然她好話說盡,但房東就是不肯提供這張復印件。

這事給王女士留下了心理陰影:“我只需要壹張房產證復印件,房東都不同意;政府規定出租房要登記,那房東要是不肯拿證怎麽辦?”王女士認為,對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的處罰“板子應該打到房東身上”,而此次修訂草案並未明確這壹問題,不排除“各打五十大板”的結果。

王女士的觀點得到不少承租戶的認同:“房東才有主動權,他們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但另壹方面,房東們也在“喊冤”。在南寧市擁有多套住房出租的邱先生說:“為了辦登記,我和租戶都得請假,可也沒見登記給我們帶來了什麽好處。”

另壹個不願辦理登記的重要原因在於納稅。壹家房產中介機構業務員小覃告訴記者,他們也曾設法引導租賃雙方到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但出租人壹聽說要交稅,就開始“顧左右而言他”。基於此,小覃認為,出租人應該承擔租賃登記的主要責任:“實際上很多出租人手中都有房客的身份證復印件,直接拿去登記就可以。”

房屋租賃登記是否如邱先生所說“沒有什麽好處”呢?南寧市法制辦副主任侯康順對此並不認同。“房屋租賃登記是對雙方合法權益的保障。”侯康順說,壹般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對彼此情況並不了解,“如果出租房已經被司法、行政機關查封,或者權屬存在爭議,承租人就可能面臨風險;

反之,如果承租人是在逃人員或者惡意欠租,出租戶也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在辦理租賃登記時,相關部門要對雙方的有效證件及房產權屬等核心問題進行審核,這就有效降低了房屋租賃的風險。

實際上,因未進行合法登記而導致租賃雙方利益受損的情況屢見不鮮。南湖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隊大隊長韋筱環向記者講述了轄區內多個承租人“逃單”的案例:

“個別承租人壹開始就‘居心不良’,故意向房東提供假證件,拖欠房租後‘逃單’不說,有的甚至把屋內屬於房東的物品席卷壹空。由於房東未能掌握承租人的有效信息,警方追查起來十分困難。”

“從大局來說,壹級政府不能掌握本轄區內房屋租賃情況,對政府決策和相關政策實施都可能帶來負面影響。”侯康順希望此次草案的實施能惠及更多的群眾,“歡迎各界繼續對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利於我們進壹步完善管理辦法。”

管理與服務要同步推進

“為什麽租賃雙方不肯辦理登記?這裏頭固然有房東打‘小算盤’的因素,但登記手續復雜,在老百姓眼中也是麻煩事。”廣西大學公***管理學院副教授莫光輝說,租房要登記,變更也要登記,“這次草案裏面還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這樣的表述。

實際上,南寧市在流動人口管理方面已經有較為成功的範例:2012年,該市在全區率先推廣居住證制度,目前已累計發放逾90萬張居住證,為流動人口提供了更加周到的服務。

“正是由於居住證加載了教育、醫療衛生乃至就業、住房等諸多待遇,外來人員才會主動積極辦證。”莫光輝表示,職能部門要進壹步轉變觀念,同步推進管理和服務,讓租賃雙方看到“實惠”。

人民網-南寧擬出臺新規加強房屋租賃管理?嚴懲不登記備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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