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事人交付了保留金、擔保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的性質,當事人主張提存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方應在租賃關系消除且承租人已搬離、清理完畢並支付全部應付費用的次日,將租金保證金全額無息返還給承租人。
4.租賃期間如有財產損失,可相應扣除押金,扣除財產損失後應退還押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4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