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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使用收益應歸物業還是業主?

公有產權* * *財產承包制收益:

1,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內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的停車費,利用小區公共面積獲取廣告宣傳牌等廣告費產生的收入,按規定出租小區內業主所有的管理用房、活動房屋產生的收入,歸錯過的全體業主所有。

2.歸部分業主所有:利用部分物業、設施獲取廣告費、租賃費、殘值所獲得的利潤歸部分業主所有。比如,小區有兩套及以上房屋時,壹套房屋產生的電梯廣告費歸房屋所有人所有。

住宅物業租金條例。房子租出去之後,相應的物業費還是要按時按量交的,但是這個物業費並不是說壹定要由相應的業主來承擔,還要由承租人來承擔。房屋出租後的物業費原則上由業主承擔。業主與承租人有約定的,物業費按照雙方約定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條簡氏襪業設計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部分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 *所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

第七百二十條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取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壹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