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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到期再續租需簽新的期限嗎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要不要簽訂合同,由雙方***同協商確定。如果不重新簽訂合同的,原租賃合同續約生效,變為不定期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1、租賃合同期滿,雙方繼續簽訂租賃合同。在房屋租賃期滿以後,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房租租賃問題重新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對房租等條件都沒有做出變更。那麽,新簽訂的租賃合同在雙方簽字以後生效,對雙方有約束力;

2、租賃合同期滿,雙方都不願意再簽合同。壹般面對租賃期滿的時候,出租人會覺得房租有點低,要求增加房租,或出租人覺得自己的住房面積有點狹小,不再將房租出租,承租人不願意增加房租或者由於工作地點變更的原因不願再繼續承租,那麽租賃合同期滿以後,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需要搬出房屋;

3、租賃合同期滿,壹方願意繼續,另壹方不同意。出租人不願意再繼續出租房屋給現在的承租人,比如嫌房租有點低,希望增加房租,可是承租人不願意增加房屋,希望以原來的價格繼續承租。

綜上所述,房租到期了續租的,壹般需要簽訂新的租賃合同,但也可以不簽訂。根據法律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後,租客繼續租住,房東也沒有提出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