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疾病、教學實習、家長陪讀、在家居住等特殊原因確需在學生公寓外居住的,需本人申請並填寫審批表,報經學校批準後方可退宿租房居住。
十六周歲以下(含十六周歲)學生必須在校內指定公寓居住,如有特殊情況應由家長和學校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