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租賃合同應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其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最後,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要以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705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