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