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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壹年租房合同可以中途退房嗎?

通過簽訂壹年的租房合同可以中途退房。

簽訂壹年的租賃合同是違約行為,因為簽訂租賃合同後,雙方都表示這種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租客想中途退租,房東有權根據合同要求租客支付相應的違約金,通常是直接扣除押金。細節要以合同內容為準,所以雙方在簽約前壹定要仔細閱讀每壹項。

提前終止或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2.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了合同終止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可以終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因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不根據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收益;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的;

6.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7.由於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