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辦理流程:
凡年滿16周歲,擬在本市居住1個月以上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工作、經營等活動的,應當申領暫住證。
壹.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原籍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 .暫住在本市的(農)戶,應提交戶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屋的,還應提交合法的租房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暫住地址不壹致的,戶(室)主應當註明申請人實際居住地的詳細地址;
3.需要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建築工地辦理集體暫住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戶籍所在地、暫住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暫住證申領清單;
4.近期壹寸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三張。
二、辦理程序:
1.暫住本市居(農)戶的,由申請人或者戶主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2 .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申請人或房主,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的人員,由留宿單位專職或者兼職暫住人口戶籍管理負責人集體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4.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住宿的,應當申領《暫住證》,由當地公安派出所統壹申領《暫住證》。
三、辦理時限:
證件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當場辦理,並出具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