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壹般不超過5年。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輪候期壹般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