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費用主要由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解決;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費用由業主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