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屋租賃憑證怎麽辦理
當事人申請、窗口收文、租賃後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發放租賃憑證 所需材料 1、出租屋業主或管理人應當提供出租屋編碼卡 2、《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 3、產權證明記載地址和現租賃憑證地址不壹致的,須提供管轄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4、身份證明 4.1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個人的: 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社保卡、港澳臺證、境外人士護照等。(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2出租人或承租人為單位的: (1)營業執照(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2)社會團體登記證 (3)軍隊團以上單位出具的證明原件(屬於事業單位的提供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以上證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3***有房屋出租的: 須提供***有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法律資格證明(驗原件,留存復印件)。若以部分產權人名義出租的還須出具其他***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文件(原件)。二、房屋租賃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壹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壹種商品流通方式。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壹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