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公***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以大連為例,《大連市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申請公租房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須持有市內四區居住證累計三年,且申請年度仍持有居住證的;
2、與市內四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截止申請之日在市內四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
3、申請保障家庭需提供婚姻證明,按取得居住證的申請家庭成員計算上壹年度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工作的人均年收入低於我市中低收入水平;
4、申請之日前5年內,申請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含高新園區)沒有且未曾擁有住房(包括承租的公有住房)。
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給予公***租賃住房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