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租房的註意事項
1、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他處有住房的,應退出公***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交納房屋租金。承租家庭仍符合屆時公***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公***租賃住房。
2、產權單位在接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意見後,在1個月內完成與承租家庭續租,或收回承租的公***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無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續租的,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調配其他房屋給承租家庭。
3、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接到家庭申請材料2個月內,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家庭資格復核工作,並依下列情況做出處理決定,書面告知公***租賃住房產權單位:
4、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公***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提出續租申請,產權單位收齊相關申請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
5、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但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他處住房的,可申請繼續承租住房,經市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後,應按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
6、公***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壹般為3至5年,合同示範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制訂。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時繳納租金和其他費用。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