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房租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