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如果解除合同,定金是否退還需要根據情況具體分析。它們是:
(1)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解除租賃合同,押金退還以雙方約定為準;
(2)出租人違約導致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押金需要返還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承租人違約導致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承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返還定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1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二、租房不退押金怎麽辦?
l、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將作為租賃預付款處理,無論如何都要退還;
2、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方應在租賃關系解除且承租人已騰空、清場並支付全部應付費用的次日,將租賃保證金全額無息返還給承租人;
4.租賃期間有財產損失的,應扣除押金,扣除財產損失後退還押金;
5.在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的情況下,定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房屋內的財產設定擔保。租賃期間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財產損失的,從押金中扣除;
6.投資造成損失的,應當在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時返還;
7.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