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
第壹章
第壹條為了統壹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壹的統計核算和核算,有利於計劃的編制和檢查,有利於工資管理,正確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類合營企業、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核算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構成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地區生活費補助)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根據已經完成的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
(三)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有限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照工作任務全包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照營業額提成或者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生產獎;
(2)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補貼是指為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及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1)津貼。包括: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健康津貼、技術津貼、年度工作津貼和其他津貼。
(2)價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工資是指加班工資和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包括:
(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
第三章
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中的項目
第十壹條下列項目不納入工資總額範圍:
(壹)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支付的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與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有關的費用;
(三)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四)勞動保護支出;
(五)稿酬、講課費和其他專業稿酬;
(六)夥食補助費、夥食費、中轉差旅費和安置費;
(七)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九)支付給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的股息(包括股份股息)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十壹)在雇用臨時工的工資之外支付給用工單位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按加工訂單方式支付給家政工人的加工費和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十四)獨生子女計劃生育補貼。
第十二條前條所列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單獨計算。
第四章
補充條款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私營單位、華僑和港、澳、臺工商企業單位以及涉外企業單位相關的工資總額計算範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工資總額構成的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壹九五五年五月二十壹日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工資總額構成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