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定期租賃合同,就是合同有明確的期限。有三種不定期合同: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明確的期限;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