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在入伍或者就業時,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
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