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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交房,催告書怎麽寫

關於督促及交付***小區所購房屋使用的函

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買受人於2013年5月11日與該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A201300xxxx],

合同第八條約定了交房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只是於2014年7月30

日接收到了出賣人的延期交房短信,通知延期交房並從8月1日起,每戶給予額外補貼***元/月/戶補貼。

關於出賣人延期交房的事實,買受人提出催告意見如下:

壹、《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不可抗力解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

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

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本小區發生的延期交房不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出賣人必須按照第九條

約定履行按日補償違約金,違約金的補償形式為現金,並且從

9月1日起按月兌現,將現金打到指定卡戶或者現金發放,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的違約金壹次性以現金形式發放。

二、依據出賣人的承諾,從8月1日起,每月按月兌現短信通知承諾的額外補貼***元/月/

戶補貼,並且從8月起按月兌現,將現金打到指定卡戶或者現金發放。

三、開發商與施工公司之間以及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

關系,開發商與施工公司之間形成的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系,開發商與購

房者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兩者是獨立的。因此,開發商不能以此為

理由推延交房,從催告之日起3個月內必須交房。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

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開發商延遲交房,經購房者催促後3個月內仍不交房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出賣人從催告之日起3個月內應不能履行交房,買受人將提出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依據銀行同期貸款利支付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五、對於延期交房期間買受人外租房屋的租金賠付問題,最高法院司法

解釋明確規定,在延期交房期間,房租應由開發商承擔,根據買受人的《租

房合同》及繳納房租的收據證明,請出賣人賠付買受人從

2014年1月1日至交房日的全部房租。

買受人要求: 本著友好協商、及早入住、避免產生延期交房的相關責任、避免事態擴

大的原則,向貴方致函,請貴方及時就《關於督促及交付****城小區所購房屋使用的函》及上述問題進行作出書面承諾,其結果或承諾的書面文件發送給本人,或者以電子郵件的方式發給本人,聯系郵箱。否則如貴方嚴重延誤交房,因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均由貴方承擔。本人保留繼續追究貴方違約責任的全部合同權利,並視貴方整改或協商情況決定是否進行房屋交接。

特此函告。

XXXX小區X號樓X單元XXX

購房人:

X 年X 月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