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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公積金壹年提取幾次。

溫州公積金壹年內可以提取的次數沒有限制,但提取金額有壹定限制,具體如下:

1.使用住房公積金還房貸的,可以每月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金額不能超過住房還款的提取金額;

2、壹次性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每季度可全額提取壹次,壹年最多4次;

3、自建、大修住房、裝修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支出;

4、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每年可全額提取壹次,每年提取金額不能超過全年房租總額。

提取公積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單位出具並蓋章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我會自己處理;

3.代理處理;

4.提供結婚證或能證明婚姻關系的戶口本;

5、提供* * *權屬登記劃分表等。;

6.租用私有房屋的,應提供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壹般納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如下:

1.職工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以上;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退休了;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出國定居;

6.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7.租房自住;

8、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0,外來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

11,在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屆滿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

12,死亡或宣告死亡。

綜上所述,公積金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壹個月提取壹次,壹年提取四次。買房使用房貸的,可以每月提取壹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住房支出。在壹次性繳納的情況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季度足額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壹年最多提取四次。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