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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壹年的租賃合同,壹年前可以走嗎?

簽了壹年的租房合同,不滿壹年可以走,但是要承擔違約責任。也有例外,即使沒有到期,也可以解約走人。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出租人是有權使用或受益於該條款的壹方;承租人是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或收益權的當事人。

在下列情況下,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協商同意;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4.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簽訂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不簽訂合同不能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無限期租賃,雙方在合理期限前相互通知後,可以隨時終止租賃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