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1。居住區擁擠,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的限額標準;2.因結婚等原因,確需蓋新房分戶的;3.原居住地影響城鎮規劃,需要搬遷的;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且在農村無住房的:包括工人、離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2.宅基地申請手續:1。需要建房的村民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2.村民委員會根據村鎮規劃對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查,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3.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農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時,必須按照所在地的相關具體規定提前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