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是指償還因自己行為而使他人或團體受到的損失。損害賠償,壹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壹方由於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二是指對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根據《***和國合同法》中218規定,承租人按照正常的方式方法使用租賃物,從而導致租賃物受到損耗,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所以,如果承租人只是弄臟墻壁,並沒有破壞的話,可以不用進行賠償。但如果租賃合同中,有相關的條例規定,租房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四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
(壹)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幹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