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規定,拆遷戶有回遷和就地安置的權利。壹般來講,因舊城改建或規劃調整所導致的拆遷,被拆遷區域的地段會升值。而拆遷方會認為,地段升值是規劃調整或改建所帶來的溢價,不是拆遷戶的貢獻造成的,所以往往排斥回遷。
壹般拆遷方為了盡快簽協議,雖然口頭承諾可以回遷,但在拆遷方擬定的拆遷協議文本中,會把“回遷”的字樣去掉,那麽回遷就不能實現了。如果有回遷的字樣,在合同的附件中,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戶型、安置房的紅線圖都是應該標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