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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房的性質是什麽?

問題1:物業管理用房的性質是什麽?是指按照房地產開發建設中的有關規定建造的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建築成本價轉讓給房屋集體所有人,用於物業管理辦公室、值班人員和工具材料存放。

實踐中,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保潔用房、物業保管用房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該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劃撥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不屬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這就把長期存在的疑問說清楚了。但需要註意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不是民法上的單壹所有權,而是建築物的區域所有權;它不是某壹個業主單獨擁有的,而是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本條第2款規定了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這是具體的。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但無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在某些情況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壹些物業管理用房確實是空置的。如果不改變用途,就是資源浪費。經業主大會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後,用途也可以改變。

問題二:小區內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空間性質是什麽?

問題三:物業管理的單位性質是什麽?物業管理公司的企業性質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個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我想知道妳是不是想問這個。

問題4:什麽是物業管理用房?核心提示:物業管理用房是用於物業管理辦公、工作人員值班和存放工具材料的。接下來由法制快報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關於物業管理用房的知識。物業管理用房是指在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成本價轉讓給業主集體,用於物業管理辦公、值班人員和工具材料存放的房屋。實踐中,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保潔用房、物業保管用房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該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劃撥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不屬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這就把長期存在的疑問說清楚了。但需要註意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不是民法上的單壹所有權,而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它不是某壹個業主單獨擁有的,而是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本條第2款規定了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這是具體的。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但無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在某些情況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壹些物業管理用房確實是空置的。如果不改變用途,就是資源浪費。經業主大會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後,用途也可以改變。物業管理用房配置規定:(1)建築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建築,配置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但至少不少於五十平方米;(2)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千分之二分攤;(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可獨立使用,具備水、電等基本功能的房屋;(4)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

問題五:物業管理用房包括什麽?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辦公樓和物業管理用房,總配置比例為總建築面積的7 ‰。有的城市還規定物業辦公用戶配置比例為3 ‰,商務樓宇為4 ‰。

千分之七的物業不包括門柱、監控室等設備用房。

問題6:物業服務樓是配套公共建築嗎?首先,明確物業管理用房是指按照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建築成本價轉讓給房屋所有人集體,用於物業管理辦公、值班人員和工具材料存放的房屋。

實踐中,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保潔用房、物業保管用房、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等。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不屬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但需要註意的是,業主對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不是民法上的單壹所有權,而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它不是某壹個業主單獨擁有的,而是全體業主共同擁有的。

第2款規定了物業管理公司的具體目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時可以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但無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在某些情況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壹些物業管理用房確實是空置的。如果不改變用途,就是資源浪費。經業主大會同意並辦理相應手續後,用途也可以改變。

問題7:公司的辦公場所是什麽性質的?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各種規定比較零散。

1,根據房產證登記用途確定。

2.如果房證登記用途與實際情況不符,要具體分析。

送妳壹份判決書,供妳參考。

上訴人(原審原告)肇州縣肇州鎮人,住肇州縣肇州鎮建設街。

法定代表人侯延國,市長。

委托代理人宋,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漢族,肇州縣肇州鎮人民幹部,住肇州縣肇州鎮建設街。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肇州縣建設局,地址:肇州縣肇州鎮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趙鐵玉,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慶國,男,6月23日出生,1973,漢族,肇州縣拆遷管理辦公室幹部,住肇州縣肇州鎮和平街。

第三人姜巖富,男,1964 65438+10月13出生,漢族,肇州縣人事局幹部,住肇州縣肇州鎮建設街。

委托代理人:孫宗軒,黑龍江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肇州縣肇州鎮* * *不服肇州縣人民法院(2001)國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我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6年2月3日+0 65438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宋,肇州縣肇州鎮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訴人肇州縣建設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唐慶國;第三者蔣彥夫;委托代理人孫宗軒參加了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審判決認定,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案第三人蔣彥夫雖在房產證上登記為住宅,但在使用期間持承租人黃亞東的日用品經營許可證到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是房產管理部門對這壹使用性質變更的認可,房屋在拆遷時仍由承租人經營。因此,該裁定書認定被拆遷人所搬房屋為商品房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雖然商品房價格的確定並非國家指導價或限價決定,但肇州縣價格事務所對置換房屋的價格評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黑龍江省城鎮新建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規範》的要求,應認定價格評估合法。 且該裁定基於上述事實和合法的價格評估,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房屋拆遷裁決第。維持肇州縣建設局1。原審原告肇州縣肇州鎮人民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壹審法院將江巖富的25平方米房屋認定為商品房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壹審法院錯誤認定商品房價格。請求法院撤銷原判,同時撤銷(2001)第1號搬遷裁定。原審被告肇州縣建設局答辯稱,我局作出的(2001)第1號搬遷裁定,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正確合法,請求二審維持。第三人姜彥夫參加訴訟:房屋為商業用房,價格事務所確定的價格正確合法。原判正確,二審應予維持。

二審中,我院對壹審中當事人舉證的證據進行了重新質證和認證,認為壹審法院質證和認證的程序和規則符合法律規定,二審對壹審法院認定的證據和事實予以確認。

當事人的論點和理由形成了以下爭議點:(1)。江巖富的房子應該算住宅還是商業?(2)肇州縣物價局的鑒定是否合法有效?壹審、二審雙方形成的爭議焦點如下:

第壹,關於蔣彥夫的房子應該認定為住宅還是經營場所的問題。上訴人肇州縣肇州鎮* * *認為,姜巖富的房屋應認定為住宅,而不應認定為營業用房。其認為,房屋用途的界定標準應當是房屋產權在房產局的登記,蔣彥夫的房屋用途如果登記為住宅,應當認定為住宅。此外,姜巖富的房屋租賃證不真實,房屋承租人黃亞東的證照也未年檢,原審對姜巖富房屋性質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認為房屋被拆除.....> & gt

問題8:物業服務用房是什麽概念?先列出物業管理用房的詳細情況,包括辦公室、客服中心、設備間、保潔間、中控室、垃圾間,然後根據面積規模和具體人數決定面積。

問題9:物業服務樓是配套公共建築嗎?物業服務用房包括哪些1?產權房要麽是配套公建,要麽是單純的物業管理用房。產權房和配套公建是為小區業主住戶服務的。但不同的是,物業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分攤到業主住房面積;配套的公共建築有獨立產權,可以註冊經營商業設施,如洗衣房、理發店、健身房等。

2.房產分為三部分:1 .物業辦公用房,包括物業辦公室、接待業主的服務大廳和物業工作所需的倉庫等。二、物業設備設施,如配電間、汙水泵房、高壓水泵房、電梯房等。;三、物業後勤用房,主要是物業工作人員的宿舍、食堂等等。

問題10:物業管理面積的計算要求20分,各地對房產的要求不壹樣。壹般為居住區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之間,最低不小於50平方米。壹般10萬平米以下的地上物業,辦公面積應該是100到150平米,北京就是這樣。

但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開發商或者甲方溝通,如果實在不夠,可以讓甲方先搭建壹些臨時建築使用。我們就是這樣運作的。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規劃建設新的物業,應當建設必要的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並制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區時,應當按照住宅區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不同地區分配情況不同,可參照各地物業管理辦法執行)無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產權歸住宅區全體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