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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二手的經濟適用房,必須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嗎

不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但如果按原價出售房屋,出售人繳納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出售的新購房人繳納綜合地價款。

根據相關規定,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住滿5年後,以市場價格交易時,出售人按成交價格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的,購房人不需要補交成交價格3%的土地出讓金。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壹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等,並組織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工負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擴展資料

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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