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鄭州申請公租房條件之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租房:
1,至少1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有戶口遷入的,遷入時間必須在2年以上;
2.家庭成員無自有住房或未租住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指家屬院、職工宿舍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房屋和住宅);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目前鄭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五倍1900元);
4.單身者應至少28歲。
鄭州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2:
新就業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該戶口需持有鄭州市居住證才能申請);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此條被大多數新員工忽略);
3.月工資和家庭凈資產低於相關標準(目前對於新就業職工,此標準調整為低保標準的6倍,即2280元;預計未來會逐步調整到8倍,即3040元);
4.我和父母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
鄭州公共租賃住房第三申請條件:
鄭州市外來務工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或持有鄭州市居住證1年以上)
2、已與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
3.月工資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即1.900元;
4.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