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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陽縣農民承包土地每年補貼多少錢?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順序

26

數字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經2005年7月26日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6日起施行。

省長

2005年7月31日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壹

為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

第二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後,依法對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行為。

文章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征用城市規劃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征用城市規劃區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參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實施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準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將全省劃分為四個區域,實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基本生活水平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進行調整。

第六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記入其個人賬戶;公安部門應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給予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壹)壹類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3)三類地區每畝1.4萬元;

(4)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提高。

第九條

征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第壹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每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用耕地的,按照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量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土地補償費總額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的70%計算。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足額支付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和16以下人員生活補助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將不低於70%的農用地補償費和全部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人;將剩余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未足額到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支付征地款;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足額到位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付土地。

第十壹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地區價格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地區價格,並根據地區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分區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壹)不低於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的70%;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和增值收益;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壹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等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用賬戶。壹類、二類、三類、四類地區提取的金額按新征用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於1.3萬元、1.0萬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用賬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入個人賬戶。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征用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付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被征地農民分為以下四個年齡段:

(1)第壹年齡段16歲以下;

(2)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至50周歲;

(3)第三年齡組,女性為45歲至55歲,男性為50歲至60歲;

(三)第四年齡段(領取養老金年齡)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各地可根據有利於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則,對年齡劃分和年齡跨度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擁有該土地並承擔農業義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中出生,原土地承包方有優先購買權。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制定。

各年齡段被征地農民比例應與征地前各年齡段被征地單位比例基本壹致。

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名單應當經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確認後,應當在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

第壹年齡段人員按壹、二、三、四類地區分別領取不低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壹次性生活補助;該年齡段人員領取壹次性生活補助後,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範圍。

第十九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的人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壹)第二年齡段,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貼,期限為2年,達到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生活補貼;到了養老年齡,按月領取養老金。

(3)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根據自願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壹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享受農村低保;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前技能培訓,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及時足額發放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6日起執行。

附:1。征地補償標準面積分類表

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準表。

附件1:

征地補償標準區域分類表

種類

陸地

行政區

壹種類型的…

玄武區、鼓樓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下關區、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江陰市天寧區、鐘樓區、戚墅堰區、武進區、常州市新北區、平江區、蘇州市滄倉區。

第二類/類別

南京市六合區和浦口區,宜興市、金壇市和溧陽市,南通市崇川區和港閘區,揚州市廣陵區和未央區,鎮江市京口區和潤州區,泰州市海陵區和高港區。

三個類別

徐州市溧水縣、高淳縣、雲龍區、鼓樓區、泉山區城區,海安縣、如臯市、通州市、如東縣、海門市、啟東市,連雲港市新浦區、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青浦區,鹽城市亭湖區城區,邗江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市、鎮江市。

四個類別

徐州市賈汪區、九裏區、邳州市、新沂市、豐縣、沛縣、銅山縣、睢寧縣、連雲港市連雲區、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淮陰區、楚州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鹽城市鹽都區、響水縣、濱海縣。

附件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準表

地區

年齡組

最低保障標準(人民幣)

/

月)

退休金

生活津貼

壹種類型的…

第二年齡組

/

160

第三年齡組

/

140

第四年齡組

200

/

第二類/類別

第二年齡組

/

140

第三年齡組

/

120

第四年齡組

170

/

三個類別

第二年齡組

/

120

第三年齡組

/

100

第四年齡組

140

/

四個類別

第二年齡組

/

100

第三年齡組

/

80

第四年齡組

120

/

征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問答

1.建設用地征用土地有哪些法律規定?

答: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的,實行統壹征用、統壹供地。建設占用土地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審批權限和程序批準。”

2.征地補償有哪些新規定?

答:《辦法》第六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規定全額征用。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標準按燕[2004]71號文件規定執行。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被征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 並將安置補助費和70%的土地補償費全額轉入市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用賬戶,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30%的土地補償費,向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支付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發展生產和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3.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什麽?

答:《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後,國家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補償,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後,需要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安置的人員。

4.新區征地補償標準的調整和提高有什麽表現?

答:為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鹽城市政府先後作出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決定(蘇〔2003〕31號、鹽〔2004〕71號),確定了征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我市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最低標準為每畝12000元。

(2)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按需要安置的失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對每壹個需要安置的失地農民,我市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定為11000元。

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土地補償標準的70%計算。征用未利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5.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由哪些政府部門負責?

答:《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征收、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市財政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落實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撥付和監督;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和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並建立相應的管理賬戶;市公安、民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 * *做好相關工作。

6.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有哪些?

答:《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1)安置補助費和70%土地補償費;

(二)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使用收入中,計算當年新征用建設用地面積,按每畝8000元資金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風險基金,補充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是極具增值性的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7、支付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賬戶?

答:《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用賬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70%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應當壹次性結算給其法定繼承人。

市人民政府資助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應當自財政部門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進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六條規定,實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養老金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不足的,從社會統籌賬戶中支付。

二、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

1.房屋拆遷的程序是什麽?

答:(1)拆遷人申請拆遷許可證;

(2)拆遷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3)有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評價;

(4)協議的簽訂應由具有拆遷實施資質的單位進行;

(五)向拆遷人交付房屋,領取房屋拆遷補償款;

(6)有拆遷資質的單位拆遷舊房。

2.房屋拆遷評估的方法和標準?

(1)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采用市場比較法、成本法等評估原則,結合房屋拆遷補償的常規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價格=[房屋重置價格×成新率+區位基準價×容積率] ×合法建築面積+大於建築面積的合法土地補償價格。

(2)營業用房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是根據路線價格評估、市場比較法、成本法等原則,結合營業用房拆遷補償的常規確定。它的公式:

營業用房拆遷補償評估價=[房屋重置價格×成新率+商業路線區位基準價×樓層系數×臨街狀態系數×朝向系數]×合法營業建築面積。

(3)我市經營場所的認定:1984、65438+6月5日之前建造的房屋,自本點起作為經營場所經營或出租,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持續經營至現在並按規定繳納年地租的,方可確認為經營場所。

1984 1.5之後建造的房屋,以房產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註明的用途為準。未註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用途為準。

4.公房拆遷怎麽補償?

答:拆遷單位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單位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非成套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被拆遷人負責按期搬遷,安置房仍由原承租人承租,雙方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被拆遷人和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合並成新的壹部分補償支付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其余部分支付給承租人,由承租人負責按期搬遷。

5.如何做出拆遷裁決?

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按照規定已經給予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者搬遷房屋、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標準由省政府授權設區的市級政府制定。

計算公式為:

(1)土地補償費=被征用土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需安置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需要安置的人數=征地人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年產值計算公式:

1,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前1年產值+前2年產值+前3年產值)÷3}

2.年產值= {(產量× 20% )×市場價格}+(產量×市場價格)

產量以當地政府年終統計為準,市場指導價以當地政府物價部門為準。

考慮的因素:土地類型、產值、土地區位、人均耕地、土地供需、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