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無法確認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審核:受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履行審批程序。
4.決定:符合規定的,準予撤回;不符合要求的,壹次性通知。
5.交割:提取資金,發放到員工銀行賬戶。
6.辦理時限:法定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受理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
擴展數據:
需要註意的事項
1.申請人對其他機關決定不服的,有權在收到其他機關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商丘市人民政府或者商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商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辦理條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國務院令第350號修訂)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商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購買自住住房和提取住房公積金服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