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政策(壹)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年滿23周歲;
公租房政策(二)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或者保險,不含少兒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後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不納入累計繳費時間);
公租房政策(三)申請人及***同申請人在本市未過政策性住房,未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後未在本市過或者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公租房政策申請人及***同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正在本市領取低保廉租貨幣補貼、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貨幣補貼的,可以申請公***租賃住房,但在其簽訂公***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後,應當立即停發租房貨幣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