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
第二十條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記載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出租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
(三)租賃房屋的位置、用途、租金數額和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