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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是什麽?

參考資料:

南政綜[2008]73號南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 南平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南平市中心城區(六個街道辦事處)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政府根據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區、市人民政府逐級審核並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然後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符合條件且輪候到位的家庭,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註明購買面積標準的《南平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購買壹套與其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辦理準予手續後方可向市房屋產權交易部門申請過戶。 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已參加享受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