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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要給租客停車位嗎

壹、房東要給租客停車位嗎

1、房東是否需要給租客停車位,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是產權車位,租房合同中包括出租車位給租客,那麽租客和房東到地下停車場管理處備案,就可以使用車位;

(2)如果是公***車位,或者合同裏並未包含停車位的出租,則不需要給停車位。

2、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條款。

二、房東對租客有哪些義務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

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征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4、出租人的附隨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協作、照顧和保護義務等。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導致債權人及與之有特定關系的第三人遭到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5、租賃期間,出租人如需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6、瑕疵擔保包括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前者擔保權利不存在任何不足與缺陷,不會有任何人向債權人提出權利主張;後者擔保標的物在價值、效能或質量方面無缺陷;

7、房屋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並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

8、出租非獨立成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範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用部分的使用產生爭議的,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協商處理;

9、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維修,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並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

10、出租之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壹經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實現書面告之承租人;

1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