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出租住宅的,應當將按照住宅設計規範設計為居住空間的臥室或者起居室(廳)作為小型出租單元,單獨建造後不得出租。按照住宅設計規範設計為餐廳、廚房、衛生間、陽臺、門廳、過道、儲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
第六條裝飾裝修者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七條住宅室內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