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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房屋遺產的財產權

最新房屋繼承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首先要確定哪個是死者的遺產,這是繼承法明確規定的。壹樓的說法很容易讓人誤解。並不是說遺產壹般先分配給配偶,而是死者與他人共有財產的,應當先與財產分割,死者分配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屬於遺產。

2.其次,要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執行。

3.沒有遺囑的,應當確定誰可以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最後是確定每個繼承人的份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分得更多。遺產分配時,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可以少分或少分。也可以是不平等的。

詳見《繼承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個人承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繼承。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合同辦理。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經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第二,為了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是嚴重的。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第二章法律繼承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階兄弟姐妹

姐姐,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是直系血親。壹般代位繼承的人,代位繼承只能繼承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於夫妻的喪偶兒媳、喪偶於公公婆婆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壹順序的繼承人壹般應當享有同等的繼承份額。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且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時,不應分割或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條對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繼承。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交由壹個或者幾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表代理人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如果有幾份內容沖突的遺囑,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經公證的遺囑不得以書面、代寫、錄音或口頭遺囑的方式撤銷或變更。

第二十壹條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遺囑的,應當履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繼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明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繼承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搶奪。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二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分割遺產時,應先將*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歸被繼承人繼承。

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

第三十條配偶壹方死亡後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壹條公民可以與贍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贍養人承擔公民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權。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公民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沒有繼承又沒有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應當清償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經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中國公民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有條約或者協定的,依照條約或者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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