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壹方違約應支付給另壹方的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保證債務履行、懲罰違約者和補償無過錯方損失的作用。壹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如果過高或者過低,可以要求法院減少或者增加。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1.法定違約金是指法律明文規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數額的違約金;
2.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各自適用的情形、比例或金額約定的違約金。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租賃合同雙方的基本情況;
2、出租房屋的面積、位置等信息;
3、租金的具體數量、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4.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違約責任;
6、爭議解決;
7.雙方簽字及簽字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壹,非承租方原因導致房屋不能使用的,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
1.該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
2.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3.該房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對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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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