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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在搬遷後死亡,應該由誰來領取租賃費?

繼承人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公證。

1.財產繼承是指公民死亡後,其親屬繼承其財產的法律行為。

第二,財產繼承的規定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捐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三、遺產的處置和分配方法:

在我國,財產繼承中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A)生產分析

分析生產是指劃分* * *擁有財產的個人份額。

除另有約定外,遺產分割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歸被繼承人繼承。

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二)清算被繼承人的債務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有限清算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遺贈的執行不影響債務的清償。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遺產的執行,不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分割後,債務仍應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保留份額。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受債務清償的影響。

(3)遺產的分割

1.遺產分割原則

(1)遺產的分割要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繼承的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胎兒出生時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繼承。

對於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可以給予適當繼承。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價值的價格分割或實物分割;

(2)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

(四)無繼承和遺贈的遺產的處置。

非繼承或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