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征收的壹種稅。
二、征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固定稅率,即采用差別稅率,按大中小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每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到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免征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
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免稅用地由財政部另行規定。